張貼日期: 2025-10-22 16:08:44 點閱:11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17日臺教國署高字 第1145405316號函、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19條及20條辦理。
二、將「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書研究中心審定本教科用 書性別平等教育檢核指標」概念,納入教育活動工作,以強化教師性別平等意識,避免性別刻板印象、性別偏差失衡、性別經驗隱藏、性別用語偏頗及性別資訊零碎,俾教材及評量測驗試題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。
三、採購廠商提供之測驗試題,與廠商簽訂契約時, 應將前項檢視指標概念納入規範。
四、檢附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發之「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書研究 中心審定本教科用書性別平等教育檢核指標」1份供參考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