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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縣府推廣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113年11月29日前完成掛牌一 案,詳如說明。

類別:學務 張貼者:生活教育組長

張貼日期: 2024-11-29 11:40:08 點閱: 314 (281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11月25日府教社字第1130457199號函辦理。

二、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,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 月30日起未完成掛牌程序逕上路係屬違規,爰為積極擴大宣傳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113年11月29日前完成掛牌事宜。

三、附件:「微型電動二輪車宣傳文宣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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